第一条 野外站由主管安全的副站长具体负责并严格实行安全责任人制度。
第二条 野外站工作以安全为首要,具体由主管野外站工作的副站长负责。由于涉海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在站工作人员在出海作业期间需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出海前需参加体检、购买保险、参加海上作业培训等,在调查船上要遵守各项规定,如多人出海,要指定一人作为负责人,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条 野外站每间功能实验室应指定安全责任人,总体安排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对实验室进行经常化的安全检查,加强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第四条 凡进入野外站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安全知识,明确安全规范和本人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利用野外站资源进行科研或是其它活动。
第六条 野外站所有房间有专人负责。未经许可不得将私人财物存放实验室,水、电、气、门窗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尽快修复。
第七条 野外站的大型、精密、稀缺仪器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操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拆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稀缺材料由专人领用和保管,分类存放,经常检查,严格领发和回收手续。
第八条 野外站的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严禁在实验室私自用电炉和其它电热器具。使用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关好水源、气源和门窗。
第九条 野外站要保持文明、整洁,严禁在实验室吸烟。
第十条 野外站内的楼梯、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通道堆放杂物。
第十一条 野外站配置的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保管,要存放醒目易取,不得移做他用或损坏;野外站有关人员应参加相关消防培训,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野外站发生事故及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
第十三条 野外站的钥匙必须落实到人,未经站长同意严禁转交他人,更不准私配钥匙。
第十四条 未经站长同意,不得带任何闲杂人员到野外站。假期时间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假期轮流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五条 电、气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防火安全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外来人员来野外站加工、协作、调试、试验等工作者必须由本野外站人员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