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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长三角海洋生态环境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暂行条例 (草拟稿)
发布时间:2020-10-22 11:33:37

202058初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的科研管理水平,确保安全、有效、稳定地获取时间序列海洋观测数据加强数据质量控制、数据产品研制数据示范应用研究,强化野外站在国家科技支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普教育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若干措施》(自然资党发20192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部分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名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45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的原则为:规范野外研究、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野外站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积极获取第一手资料,积极推广野外站基于所获资料研制的各类产品、报告、软件技术以及论文等成果,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章  野外站基本任务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现有自然资源部长三角海洋生态环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简称“长三角野外站”)。自然资源部长三角海洋生态环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为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Yangtze River Delta Marine Ecosystems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  长三角野外站基本任务

第四条 以国家需求为指引,参照科技部国家野外站的相关要求,落实自然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任务,完成野外站涵盖范围内的长三角地区近海、河口和海岸带的物理、化学、生物、气象、沉积、光学等关键要素的基本观测、监测、综合研究和研究实习等任务;完成长三角野外站自行设定的观测、监测、研究和示范应用等科研任务。

第五条 获取、积累野外科学数据,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和开放服务;试验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将相关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应用示范样板,发挥科学研究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为自然资源部及其他国内外科研人员来长三角野外站开展科学研究和培训提供科研合作平台与后勤保障。

第七条 促进海洋防灾减灾、生态预警监测等方向的科技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弘扬和展示海洋生命共同体理念,为长三角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章  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四条 野外站设站务执行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对野外站的站务和学术活动负责。野外站的日常运行与管理由站务执行委员会集体负责,执行委员会由首席科学家1名、站长1名、副站长3名以及监测人员代表若干名组成,首席科学家可兼任站长。学术委员会是野外站的学术指导机构,进行野外站的科学研究方向设计与发展咨询。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海洋科研领域的7-11名专家组成(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由依托单位推荐聘任设主任1名,学术秘书1~2名。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负责制定野外站运行管理措施、安全措施、激励措施、开放政策、数据管理和考核办法等条例。执行委员会定期召开站务管理会议,监督野外站各项基本任务的落实和完成,监督和审查野外站各项科研后勤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野外站站长由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组织选聘;副站长经站长提名,报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备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学术研讨会,监督各项观测科研学术活动有序有效的执行,野外站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野外发展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学术秘书协助主任处理学术委员会会议、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为野外站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依托单位管理办法使用;站长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九条 野外站由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其管理、使用权属承担单位,对闲置和淘汰仪器设备,由依托单位调配。

 

第四章  人员分工与职责

第二十条 首席科学家:负责总体设计和把握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规划;指导野外的运行管理;召集商议重大事务;建议学术委员会主适时召集学术委员会召开学术会议。

第二十一条 站长:对首席科学家和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野外站的常务工作;监管野外站监测、研究、示范、对外宣传联络等各项工作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副站长:协助站长开展野外站的各项工作,推动和落实分管事务的执行,对分管事务及各项事务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其他野外站的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实验、技术人员,共同推动和落实所承担的科研和监测工作;物理、化学、生物、气象、沉积、光学的监测分管人员应当积极落实各项监测任务,负责监测仪器的维护,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积极反馈监测中出现的问题,并按野外站的相关要求填报、上交数据;积极协助和配合野外站各项事务,对野外站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研究人员主要负责资料质量、研究应用、提出观测和技术需求。实验人员主要负责野外站实验室平台、野外试验、仪器设备购置、调试、日常维护及海上布放。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网络、服务器、信息系统网络共享平台等运行。

第二十四条 野外站流动人员:包括在站的固定人员以外的科研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野外站聘用人员等。各成员按照野外站的各类管理办法入站工作或实习。

第二十五条 客座研究人员:携带任务入站工作,完成相关科研任务须与野外站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参照《卫星海洋环境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办法》执行)或进行短期入站申请。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聘用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具体管理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

第二十八 野外站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聘用人员均须签订聘用合同(参照《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流动人员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人员招聘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 来站实习生需先征得野外站及依托单位同意,具体管理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实习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野外站各类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依托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站内公共设施

 

第五章  科研活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为建立加强学术联系,鼓励开展日常性学术交流活动,并定期举办学术会议。扩大野外站在国内、国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野外站将经常性地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站做学术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实行来站人员登记制度。凡是来野外站进行科学研究、考察访问、科技推广、科普培训等科技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进行登记。来访人员应严格遵守野外及依托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按照登记内容开展研究工作,并接受野外站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野外依托单位以外单位或个人来站开展科研活动,需双方沟通、协商并签订相关的科研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规定数据与成果共享机制。研究资料和成果由所在单位和野外站共同拥有,所有数据资料均应在站内存档,发表成果时应注明野外站支持。

第三十四条 野外站的研究课题是指由站内科研人员(包括客座人员)作为负责人承担的所有相关课题,以及在野外执行的科研项目;由研究站人员与外单位人员共同申请的卫星海洋环境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自然资源部生态系统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及海星访问学者系列等也属于野外站课题。所有课题均应及时提交年度课题进展报告,以便收录到年报中。课题结题时,应及时向野外站提交一份课题总结报告,并提交相应成果信息。

第三十五条 野外站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应明确相关责任人与野外站的责、权、利关系,科研项目经费应该与野外站日常运行经费分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野外站每年从站维持费中提取部分运行经费,作为开放基金,为国内外从事与野外站相关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研究条件及课题经费资助。具体由野外站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并由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管理。在野外站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野外站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应遵守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客座研究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野外海量观测资料优势,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科研工作进一步发展,野外站实施客座研究人员聘任制度。

第三十九条 客座研究人员数量暂无限制,聘期1-3年,野外签发聘书并公布名单;如工作需要,工作期满、考评合格者可连聘。

第四十条 客座研究人员主要来自外科研、教学单位,必须在学科专业或研究内容上符合野外定位,并愿意到野外开展科研、实验或数据收集工作。

第四十一条 野外站为客座研究人员来站工作协助联系交通、食宿,提供实验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客座人员的研究资料和成果由所在单位和野外站共同拥有,并按实际工作情况注明野外站及有关课题的支持。

 

第七章  实验室与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由野外站统一管理,由站长分派专人具体负责。

第四十三条 仪器保管人员必须对仪器的使用与维护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并且本着负责的态度对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负责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保证仪器在检定有效期内。一旦发现故障应设法给予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汇报,并请有关人员进行维修,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功能。同时须保证仪器耗材数量和有效期,并做好相关登记。重要设备需制定相关管理和使用手册。

第四十四条 使用实验室、相关仪器设备,需提前向管理人员申请,获得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 如非仪器保管人员使用专业仪器设备,必须征得仪器保管人员的同意,且在其指导下使用,使用完毕须如实记录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野外站适当补贴的基础上,使用实验室及仪器须交纳相应的材料费和耗损费,如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需修复或支付相应的维修金,收费标准参见收费细则。

第四十七条 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自觉清理实验遗留杂物并打扫卫生,垃圾需严格分类并妥善处理,严禁随意倾倒。离开实验室时关好门、窗、水、电,未经许可不得带出实验室的任何设备。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消防设施安排专人定期检查与维护,始终保持正常可用状态。

 

第八章  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来站人员需爱护野外的形象和公共设施,包括办公大楼、实验室等所有基础建筑及配套设施不得随意破坏。

第五十条 站人员需注意用水用电安全,使用前应先向管理人员了解插座电压等信息,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水电。

第五十一条 来站人员可免费接入互联网上网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进行违法乱纪的行为否则后果自负。

第五十二条 库房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设备实行登记制度。使用库房设备须加倍爱护,非正常损坏应予赔偿。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收回。管理人员要保持库房整洁有序,保证设备用。

第五十二条 野外站专用机房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一旦出现故障应及时处理并上报野外站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人员如需安排食宿需提前告知,在站食宿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章  数据与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数据积累和科研成果产出是野外站的重要功能,必须建立完善的科研档案制度。对于依托野外站开展的科研工作所取得的观测数据和科研成果,必须建立完整的科研档案记录定期向所科研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第五十五条 野外站的数据包括野外接收和处理的所有数据以及野外站研制和收集的各类数据和数据衍生产品

第五十六条 野外站的数据接收、处理和分发等流程须参照野外站制定的数据管理细则》常规观测数据通过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实现数据共享。

第五十七条 科研合作取得的观测数据和科研成果按照合作协议相关规定实现共享。观测数据应该根据有关科研合作协议在野外站存留备份,并同科研成果一起进行统一规范的登记管理,建立科研合作档案,保护数据和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八条 野外站数据从实验设计、数据收集、数据整数据备份都建立比较完善的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从数据的获取到数据库集成的各个环节控制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实时记录数据各项说明信息。

第五十九条 根据数据积累或科研成果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申报科研成果或申请专利。实时将科学观测和研究中取得的成果向社会转化,通过建立试验示范样板、开展科技推广活动、科普宣传等形式,尽早尽可能发挥科研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 所有用户和业务化单位、部门使用野外站分发的数据产出成果,均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注明资料来源,具体办法由各野外站管理条例规定,并赠送一份研究报告或论文予野外站。在野外站征集资料应用证明时,应积极主动配合。

 

第十章  应急保障

第六十一条 野外指定专人定期负责消防设施检查,并进行消防培训。站内应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平时需定期检查线路管道是否有老化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维修。要定期检查站内消防设施是否工作正常及在有效期内,严禁站内用火。

第六十二条 野外站如发生停电、停水,应及时通报后勤保障部门,并要在UPS电池耗尽前尽快做好数据备份等工作,完成各项操作后应及时关闭相关设备。

第六十三条 野外站如发生断网,先检查和判断引起故障原因,在确定非站内设备原因情况下应及时通知网络服务商,要求及时恢复网络。

第六十四条 野外站设备由专人负责,平时应注意保养及定期检测,如发生故障要记录时间、现象等,如无法自行修复应第一时间联系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要求尽快恢复运行,同时需向站长报告。

第六十五条 出海人员需注意自身安全,应购买出海保险及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第六十六条 出海前需制定科学合理的航次计划,设备需检测正常再装车,设备上船之后再次检测设备是否工作正常,人员应参加设备操作培训,合格后方能参加出海作业,在海上应按设备操作规范存放和使用设备,对海上不易保存的试验样品在条件允许下应及时检测。如遇设备故障,无法自行修复,应第一时间联系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要求尽快恢复运行,同时需向站长报告。如无法在现场解决应将设备妥善保管,保证安全,同时需做好记录,登记故障时间、现象等。

本条例由本站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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